随着网络与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,电子邮件已经扎根人们的日常工作与生活中,特别是在企业的商务交往中,电子邮件是最直接便捷的沟通方式。但是虽然邮件往来使企业的商务沟通更加高效便捷,但由于电子邮件作为电子数据仍具有易消逝、易篡改、易损毁等特性,一旦发生纠纷,尤其是涉及企业间商务往来的重要邮件,如协议、项目合作磋商,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变更事项确认等,单纯的把电子邮件做为证据使用时容易受到质疑,无法发挥电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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